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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梅与被执行人李冬文、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梅,李冬文,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1951年3月25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福民巷。被执行人:李冬文,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村下西关。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曲沃县广电中心职工。本院执行李秀梅与李冬文、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和平在中国XX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和平在中国XXX支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普俊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高红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