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梅与被执行人李冬文、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梅,李冬文,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1951年3月25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福民巷。被执行人:李冬文,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村下西关。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曲沃县广电中心职工。本院执行李秀梅与李冬文、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和平在中国XX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和平在中国XXX支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普俊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高红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