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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丽萍与韩凤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萍,韩凤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035号原告:孙丽萍(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韩凤波(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原告孙丽萍与被告韩凤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丽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萍以被告韩凤波正在服刑、借款人下落不明,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丽萍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