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丽萍与韩凤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萍,韩凤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035号原告:孙丽萍(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韩凤波(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原告孙丽萍与被告韩凤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丽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萍以被告韩凤波正在服刑、借款人下落不明,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丽萍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