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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福叔与陈丹、徐利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福叔,徐利群,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财保12号申请人成福叔,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被申请人徐利群,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被申请人陈丹,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申请人成福叔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丹在中国银行账户119890179506和被申请人徐利群在中国银行账户119890316330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福叔以张昌林、郭德玉夫妇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居委二组14幢楼(房权证号:合房权合房字第066**号面积:125.57㎡)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福叔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丹在中国银行账户119890179506和被申请人徐利群在中国银行账户119890316330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6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徐利群、陈丹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成福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