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9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肥西县欣欣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基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欣欣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基毕,张福翠,黄志欣,张金霞,黄伟伟,蒋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9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肥西县欣欣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法定代表人:黄基毕。被执行人:黄基毕。被执行人:张福翠,女,1954年7月18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黄志欣,男,1983年9月1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张金��,女,1984年1月4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黄伟伟,男,1988年10月1日生,住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被执行人:蒋会会,女,1990年3月10日生,住肥西县上派镇巢湖。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