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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佳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佳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佳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宗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绵州大道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佳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