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铁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铁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352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被告:曹铁群。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铁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禤汉奇代理审判员 黄玉霞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