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宜文与被告惠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文,惠德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30号原告陈宜文,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小河镇。被告惠德财,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宜文与被告惠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宜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宜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由原告陈宜文承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骆云桥审 判 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李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