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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宜文与被告惠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文,惠德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30号原告陈宜文,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小河镇。被告惠德财,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宜文与被告惠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宜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宜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由原告陈宜文承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骆云桥审 判 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李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