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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勇成与李裕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成,李裕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865号原告:张勇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被告:李裕伢,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原告张勇成与被告李裕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张勇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勇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张勇成承担。审 判 员 林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