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桂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30民初676号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上都镇。法定代表人黄大正,经理。被告金桂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14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桂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珠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