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分公司与刘云安、高润林典当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分公司,刘云安,高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秀平,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云安,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高润林,女,1960年1月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系刘云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安、高润林典当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