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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09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XX友,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姚群,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