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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刘小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刘小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66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森男,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尚忠,系银行职员。被告:刘小岩,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刘小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干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森男、郁尚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刘小岩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费用49975.46元,并付清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5869.34元、滞纳金12747.8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的利息和滞纳金按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按实计算,计算至本息全部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5,起始信用额度为50000元。自2016年1月4日起,被告透支出现逾期,截至2016年8月15日,共拖欠透支款本金及费用49975.46元,并拖欠利息和滞纳金。被告刘小岩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由被告刘小岩书写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银卡流水查询》各一份等证据。被告刘小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核认为,原告递交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对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小岩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并取得信用卡,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以信用卡合约为根本内容的借款合同随即生效。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理应按约返还透支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至今未返还透支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约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被告刘小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小岩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费用49975.46元,支付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5869.34元、滞纳金12747.84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元,依法减半收取757元,由被告刘小岩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吕帅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