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赖凌强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21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赖凌强,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东韶乡琳池村大禾场组。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赖凌强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雁青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志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