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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2民初140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褚某甲,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秋季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09年1月1日生女孩褚某乙,2010年10月24日生男孩褚某丙,2015年7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8月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现在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孩褚某乙由原告抚养,男孩褚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褚某甲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秋季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09年1月1日生女孩褚某乙,2010年10月24日生男孩褚某丙,2012年7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4月21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双方亦未共同生活。2016年8月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经本院调查被告褚某甲下落不明已逾三年,至今仍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原、被告未能妥善生活矛盾致双方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三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事实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褚某甲下落不明,子女褚某乙、褚某丙应有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褚某甲离婚;二、子女褚某乙、褚某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扶养费用暂由刘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马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丁恩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