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环环与余发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环环,余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马环环,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余发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环环与被执行人余发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为找见被执行人下落。通过银行查询、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及房产、车辆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找见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立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