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泛马家居装饰城与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泛马家居装饰城,陈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553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泛马家居装饰城。经营者刘宁,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陈龙,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泛马家居装饰城与被告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泛马家居装饰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志军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