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双印与辉县市吴村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印,辉县市吴村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齐新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001号原告:李双印,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吴村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吴村镇二街村。法定代表人:宋国建,系吴村镇二街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泉,男,系吴村镇二街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妮,男,系吴村镇二街村村委会会计。第三人:齐新芳,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李双印与被告辉县市吴村镇二街村委会及第三人齐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原告李双印与被告辉县市吴村镇二街村委会及第三人齐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双印负担。审判员 郭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