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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ABB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454号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南406、408、410、412、414、416、419、421、423、425、427、429室,组织机构代码26012371-X。法定代表人:王卫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岑、李水发,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市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臻峰。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婷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