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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吴运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建超,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90635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建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字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