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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5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秀英,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5707号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然,男,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京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英、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秀英、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秀英、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翼鹤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