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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117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