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117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