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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广轩、张瑞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广轩,张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632-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单县经济开发区四君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辉,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程广轩,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瑞霞,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以其所有的位于单县胜利路路北大名城43#A-0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33.290平方米)、39#A-0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20.220平方米)、43#A-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66.650平方米)三处房产。作价1890720元抵偿给申请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三处房产归申请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剩余债务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所有的位于单县胜利路路北大名城43#A-0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33.290平方米)、39#A-0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20.220平方米)、43#A-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66.650平方米)三处房产。作价1890720元交付申请人执行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890720元的债务。上述三处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