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中权与罗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权,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吴中权,男,生于1956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罗林,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吴中权申请执行罗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林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中权劳务报酬4万元。由于被执行人罗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吴中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罗林继续履行(2016)川05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中权在发现被执行人罗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