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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生章申请执行曹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章,曹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曹生章,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墩滩。被执行人曹文明,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实验幼儿园内。申请执行人曹生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塞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生章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曹生章申请执行人曹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曹生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曹文明发出了执行���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曹文明支付申请执行人曹生章剩余借款本金19092元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86.38元。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曹生章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生章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处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45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