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景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景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郭秋君,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景小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景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景小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景小江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景小江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应申请金额为10.5384万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0.5384万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景小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景小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62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