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50申请执行人朱国强与被执行人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强,张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强,男。被执行人张桂芳(曾用名张继洪),男。本院申请执行人朱国强与被执行人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2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桂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12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0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桂芳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23号C座楼3幢17层11702号、11703号房、18层11802号共三套房产,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AA25**的车辆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该三套房产的查封,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1941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2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