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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马秀兰与马季交通肇事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兰,马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1971年8月生于宁夏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季,男,198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马秀兰与马季(2009)青刑初字第127号交通肇事一案中,马秀兰要求马季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负担申请费290元,已履行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决定司法救助1.5万元,并免除申请费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青刑初字第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