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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启光与王琴、黄日生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光,王琴,黄日生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1067号申请人:李启光,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王琴,女,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黄日生,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李启光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琴作为原告李启光诉被告黄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听证审查。申请人李启光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王琴、被执行人黄日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启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琴为(2016)粤0823执恢字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1年12月18日起诉被执行人黄日生借款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王琴系被告黄日生的妻子,且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黄日生与王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琴应对被执行人黄日生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债务的实现,现依法追加王琴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请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王琴、被执行人黄日生既不做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申请人李启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02)遂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2016)粤0823执恢字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4、黄日生、王琴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各一份。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李启光与被执行人黄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于2002年1月15日以(2002)遂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日生偿还申请人李启光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启光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日生于2002年5月10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王琴与被执行人黄日生是夫妻关系,追加被申请人王琴为(2016)粤0823执恢字2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启光与被执行人黄日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生效的(2002)遂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在执行过程中因黄日生无能力支付该笔债务,申请人李启光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琴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因上述债务发生于黄日生与王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申请人李启光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琴为本院(2016)粤0823执恢字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王琴为(2016)粤0823执恢字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王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狄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