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与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1545号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负责人朱国臣,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峰,该厂法务专责。被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伟,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诉被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免收。审判员 张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