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703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新天地家园1号楼公建2楼。法定代表人:于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许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