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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显桂与被告杨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桂,杨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833号原告:吴显桂,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霞,女。被告:杨鑫,男。原告吴显桂与被告杨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吴显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核,原告吴显桂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桂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吴显桂负担,退还原告吴显桂2**元。代理审判员 颉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