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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汪永航与姜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航,姜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汪永航,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姜振,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汪永航与被执行人姜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