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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杨与被执行人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杨,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刘杨,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启明,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刘杨与被执行人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杨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杨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天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