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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志锋合同诈骗罪2016刑初98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9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辩护人王金兰、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金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1月28日、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代售为名收取被害人张某乙的大益701批次7452茶叶13件,共计货值人民币884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8400元。二、2016年1月5日、8日、11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微信、电话与被害人郑某乙约定,向其销售1501大益7742茶叶8件共计货款人民币38250元,付款7日左右交货。被告人周某甲收取了被害人郑某乙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郑某丙人民币24000元。三、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甄某乙约定,向其销售1501大益7742茶叶1件共计货款人民币4850元,当日下午交货。被告人周某甲收取了被害人甄某乙微信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甄某乙人民币2910元。四、2016年1月18日、20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于某约定,向其销售1501大益7742期货茶叶14件共计货款人民币66050元,十日后交货。被告人周某甲收取被害人于某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于某人民币39630元。五、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37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吴某乙购买了2015年的羊饼茶叶8件共计货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25120元。六、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164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苏某乙购买了1401五子登科茶叶6件共计货款人民币984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苏某乙人民币5904元。七、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约定,向其销售1401批次大益7572茶叶9件共计货款人民币13050元。被告人周某甲收取被害人王某甲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家属退赔给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830元。八、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167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乙购买了1401大益五子登科熟茶17件共计货款人民币28390元。被告人周某乙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7034元。九、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被害人杜某乙以每件13500元的价格购买大益601味最酽熟茶3件、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购买大益601V93熟茶8片,共计货款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杜某乙31200元。十、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484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徐某乙购买了大益1501茶叶4件共计货款人民币19360元。被告人周某甲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1760。十一、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48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谭某购买了大益1501批次7742茶叶4件共计货款194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谭某人民币11760元。十二、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153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伍某乙购买了大益7572茶叶17件共计货款人民币2601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伍某乙人民币15606元。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楼业务窗办理业务时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周某甲是一时糊涂才犯罪,没有前科、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其家属对被害人作出退赔并获得各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28日、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代售为名收取被害人张某乙的大益701批次7452茶叶13件,共计货值人民币884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840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信息通讯记录;被害人张某乙与周某甲的通话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二、2016年1月5日、8日、11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微信、电话与被害人郑某乙约定,向其销售1501大益7742茶叶8件共计货款人民币38250元,付款7日左右交货。被告人周某甲收取了被害人郑某乙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郑某丙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凭证;送货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三、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甄某乙约定,向其销售1501大益7742茶叶1件共计货款人民币4850元,当日下午交货。被告人周某甲收取了被害人甄某乙微信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甄某乙人民币291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被害人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四、2016年1月18日、20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于某约定,向其销售1501大益7742期货茶叶14件共计货款人民币66050元,十日后交货。被告人周某甲收取被害人于某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于某人民币3963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货单、收款收据;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五、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37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吴某乙购买了2015年的羊饼茶叶8件共计货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2512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六、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164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苏某乙购买了1401五子登科茶叶6件共计货款人民币984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苏某乙人民币5904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七、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约定,向其销售1401批次大益7572茶叶9件共计货款人民币13050元。被告人周某甲收取被害人王某甲转账的货款后拒不交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家属退赔给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83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汇款凭证;收款收据;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八、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167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乙购买了1401大益五子登科熟茶17件共计货款人民币28390元。被告人周某乙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7034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款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九、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被害人杜某乙以每件13500元的价格购买大益601味最酽熟茶3件、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购买大益601V93熟茶8片,共计货款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杜某乙3120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款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十、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484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徐某乙购买了大益1501茶叶4件共计货款人民币19360元。被告人周某甲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1760。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十一、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48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谭某购买了大益1501批次7742茶叶4件共计货款1940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谭某人民币1176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被害人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十二、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每件153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伍某乙购买了大益7572茶叶17件共计货款人民币26010元。被告人周某甲将茶叶售卖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给被害人伍某乙人民币15606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被害人伍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楼业务窗办理业务时被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周某甲同意家属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本案全部被害人已按协议收取退赔的款项,表明余款不究,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案的公共证据有:被害人张某乙等12名被害人分别提供的谅解书、证人周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在庭审时能认罪、认罪态度好,已对被害人作出退赔并获得各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作出退赔并获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袁华就人民陪审员  欧少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