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路春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路春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755号原告:张彩霞,女,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路春波,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张彩霞与被告路春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彩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彩霞负担。审判员 马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