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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翁正汉与吴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正汉,吴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251号申请人:翁正汉,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立新,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富有,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翁正汉与被告吴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翁正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富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翁正汉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303栋2单元1层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翁正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吴富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或其他财产权冻结期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翁正汉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303栋2单元1层1室的房产一套(权属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翁正汉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