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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23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张保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张保学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23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被执行人张保学,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保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3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华恒

审 判 员  夏 文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