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利震、杜摇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震,杜摇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震,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环,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摇摇,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上诉人刘利震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广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