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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利震、杜摇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震,杜摇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震,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环,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摇摇,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上诉人刘利震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广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