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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刑初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某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3刑初第7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男,21岁1995年9月5日生,汉族,开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龙亭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田雷同田雷同,男,26岁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开封市人,初中文化,住开封市祥符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被开封市顺河回族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本院从河南省郑州监狱解回,收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顺河回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顺河回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方浩方某的女朋友因琐事与张驰张某发生矛盾,张驰张某将事情告诉田雷同田雷同。2015年1月23日,田雷同田雷同约方浩方某到开封市顺河回族某某区阳光国会某某KTV说事。当晚21时许,方浩方某到阳光国会某某后,田雷同田雷同让方浩方某喊人,双方准备打架。22时许,双方纠集的人员聚集到阳光国会某某门口。方浩方某从王寒王某手中夺下一把砍刀,持刀追砍张驰张某,将张驰张某砍倒在地,随后侯海龙侯某某、王梦涛王某某等人上前用脚跺张驰张某,继而田雷同田雷同纠集的部分人员持刀具与方浩方某纠集的人员互相打斗。经鉴定,张驰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方浩方某供述与辩解;2、张驰张某的笔录及其母亲侯永红侯某某报案材料、陈述;3、方浩方某纠集人员王梦涛王某某笔录、田雷同田雷同纠集人员马乐马某、陈群陈某笔录;4、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白某、时某、李某、陈某证言;6、方浩方某对侯海龙侯某某、王梦涛王某某对侯海龙侯某某、方浩方某对田雷同田雷同辨认笔录;7、张驰张某诊断证明;8、张驰张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9、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说明、抓获证明;10、张驰张某及其家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11、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人口基本信息等。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之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海龙侯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田雷同田雷同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辩称,方浩方某是以吃饭的名义让去的,当时不知道是去打架,张驰张某的重伤不是自己造成的,刀不是从方浩方某手里夺过来的,是从对面人手里夺过来的。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向本院提交张驰张某及其家人出具收条、谅解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对张驰张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张驰张某及其家人的谅解。被告人田雷同田雷同辩称,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被害方的人,没有给对方造成什么损失,自己也是被打的人,家庭比较困难,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方浩方某(已判刑)的女朋友在开封市汴京桥阳光国会某某KTV上班期间,因琐事与在阳光国会某某带女公关的被告人田雷同田雷同等发生矛盾,方浩方某去阳光国会某某找田雷同田雷同并拿刀指着张驰张某,让张驰张某给田雷同田雷同捎话,张驰张某将事情告诉了田雷同田雷同。2015年1月23日,田雷同田雷同约方浩方某到阳光国会某某说事。当晚21时许,方浩方某到阳光国会某某后,田雷同田雷同让方浩方某喊人,双方准备打架。22时20分左右,双方纠集的人员聚集到阳光国会某某门口,双方发生冲突,方浩方某持一把砍刀追砍张驰张某,将张驰张某砍倒在地,随即方浩方某纠集的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等人上前用脚跺张驰张某,继而双方人员发生打斗,打斗的过程中侯海龙侯某某及田雷同田雷同均持刀殴打对方。经鉴定,张驰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6月2日张驰张某及其家属收到侯海龙侯某某家属赔偿款25000元,并对侯海龙侯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方浩方某供述与辩解;2、张驰张某的笔录及其母亲侯永红侯某某报案材料、陈述;3、方浩方某纠集人员王梦涛王某某笔录、田雷同田雷同纠集人员马乐马某、陈群陈某笔录;4、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白某、时某、李某、陈某证言;6、方浩方某对侯海龙侯某某、王梦涛王某某对侯海龙侯某某、方浩方某对田雷同田雷同辨认笔录;7、张驰张某诊断证明;8、张驰张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9、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说明、抓获证明;10、张驰张某及其家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11、侯海龙侯某某、田雷同田雷同人口基本信息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雷同田雷同组织人员与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一方聚众斗殴,且在斗殴的过程中持械,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积极参与方浩方某组织的,与田雷同田雷同一方的聚众斗殴,方浩方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直接造成张驰张某重伤的后果,侯海龙侯某某亦参与对张驰张某殴打,侯海龙侯某某与方浩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侯海龙侯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但侯海龙侯某某与方浩方某对张驰张某有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故应认定侯海龙侯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田雷同田雷同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予以并罚。侯海龙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侯海龙侯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张驰张某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田雷同田雷同、侯海龙侯某某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雷同田雷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被告人侯海龙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田雷同田雷同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侯海龙侯某某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康刘伟审 判 员  王惠生人民陪审员  张合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丹梅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