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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维增诉麻山区夕阳红福利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增,麻山区夕阳红福利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7民初193号原告孙维增,男。被告麻山区夕阳红福利院。负责人黄秀英,女。原告孙维增诉被告麻山区夕阳红福利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学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维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山区夕阳红福利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至8月在被告处打工,每月工资1,5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0元,原告有两份欠条予以证实。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6年7月至8月的工资款合计人民币3,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供答辩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两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两个月工资,合计300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质证。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打工做饭,每月工资1500.00元。到2016年8月20日被告也未给原告开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据,内容为欠孙维增7月、8月工资各1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6年7月至8月的工资款合计人民币3,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孙维增的工资,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麻山区夕阳红福利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维增7月份、8月份工资款合计3000.00元。如义务人不能在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