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武堂与王磊堂、凉州区丰裕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堂,王磊堂,凉州区丰裕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796号原告:高武堂。被告:王磊堂。被告:凉州区丰裕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凉州区中坝镇。法定代表人:王磊堂,系该社业主。原告高武堂与被告王磊堂、凉州区丰裕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武堂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武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高武堂负担。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