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赖来全诉被告白乌力吉巴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来全,白乌力吉巴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1民初4399号原告:赖来全,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白乌力吉巴吐,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原告赖来全与被告白乌力吉巴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来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乌力吉巴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来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偿还借款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白乌力吉巴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向原告赖来全借款4100元,并为原告赖来全出具4100元欠据1枚。原告赖来全向被告白乌力吉巴吐索要,被告白乌力吉巴吐未予偿还。被告白乌力吉巴吐书面答辩:该款非借款,是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向原告赖来全购买旧三轮车所欠的欠款,但旧三轮车原告赖来全早以拿回,修车费用由被告负担,欠据没有抽回。针对本案事实原告赖来全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欠据1枚,证明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借款的时间、数额。经审查认为,原告赖来全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借款的时间、数额,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被告白乌力吉巴吐为原告赖来全出具4100元欠据1枚。原告赖来全向被告白乌力吉巴吐索要,被告白乌力吉巴吐未予偿还。被告白乌力吉巴吐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向原告赖来全借款并为原告赖来全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应按约定及时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白乌力吉巴吐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赖来全要求被告白乌力吉巴吐偿还借款,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存在借贷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白乌力吉巴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乌力吉巴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赖来全借款本金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乌力吉巴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