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藤玲、藤雪源与被执行人王艳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藤玲,藤雪源,王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藤玲(邹库的妻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藤雪源(邹库的儿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艳民,男,汉族,职业个体,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藤玲、藤雪源与被执行人王艳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和户籍地均为肇东市辖区,本院依法将此案委托肇东市人民法院执行,现正在等待受托法院回函。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