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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龙天福、石禾能诉隆志新、石妹四、隆党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天福,石禾能,隆志新,石妹四,隆党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龙天福。原告:石禾能。委托代理人:吴岸全,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志新。被告:石妹四。被告:隆党成。委托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天福、石禾能诉被告隆志新、石妹四、隆党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天福、石禾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天福、石禾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天福、石禾能承担。审 判 长  向 敏审 判 员  罗诗华人民陪审员  龙云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