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龙天福、石禾能诉隆志新、石妹四、隆党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天福,石禾能,隆志新,石妹四,隆党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龙天福。原告:石禾能。委托代理人:吴岸全,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志新。被告:石妹四。被告:隆党成。委托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天福、石禾能诉被告隆志新、石妹四、隆党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天福、石禾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天福、石禾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天福、石禾能承担。审 判 长 向 敏审 判 员 罗诗华人民陪审员 龙云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