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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文勋与被执行人大理市通达公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勋,大理市通达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108号申请人张文勋,男。被执行人大理市通达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鲲,职务:经理。住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满江路口货运市场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勋申请执行大理市通达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理市通达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大理市通达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本案执行款共计人民币4939.2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由大理市通达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文勋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39.2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绍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