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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凌香萍与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香萍,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凌香萍。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法定代表人龚春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凌香萍与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凌香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保全费5000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490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凌香萍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凌香萍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保全费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3254900元。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凌香萍借款本金167451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凌香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皓常审 判 员  伍 强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