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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庆平与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平,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平,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3。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庆平与被执行人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庆平借款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1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清水、王丽玲、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1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