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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春雷与庄庆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雷,庄庆野,曹明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5号(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5号之一原告曹春雷,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翟婷婷、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英,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庆野,现住不详。被告曹明珠,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雷诉被告庄庆野、曹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560元,返还给原告曹春雷。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