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群燕与洪永新、赵玉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群燕,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6801号原告:方群燕,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洪永新,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赵玉亚,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01920-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松溪村。法定代表人:洪永新。原告方群燕与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群燕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群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洪永新、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0‰,利息季付,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洪永新、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16年1月29日前的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洪永新、赵玉亚于1999年5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洪永新、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方群燕借款200000元,有借条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洪永新、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原告催讨未及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方群燕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六个月利息12000元,于法有据。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方群燕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群燕借款利息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洪永新、赵玉亚、富阳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