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金达与宋伟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达,宋伟图,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579号原告吴金达。委托代理人钟诚。被告宋伟图。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达与被告宋伟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